紅色與粉紅色部分較重要!!
第一次上偵查庭
小緊張
在ㄧ列設有編號的庭外,我和爸媽坐在4號偵查庭前面
整棟大樓充滿忙碌又友善的法警
我們一直聊著等會開庭的應變還有爸媽所遇過的出庭經驗
(我們在庭外的石頭長椅坐
結果旁邊酷酷的大叔,就是對方的法律代理人,
我早已經察覺...老爸老媽好像還不知道...= =")
檢察官問的問題略比筆錄問的還少
不過問的比較直
像是
1.你是不是在妳的無名小站內讓網友公開試聽?
2.你承不承認犯了著作權法?
3.從什麼時候開始提供音樂的?
4.音樂存放何處?
我回答:
「當時我從94年開始國中一直到高中時期的確有放置音樂的實情,
但我不懂著作權法。」
在問音樂存放何處的時候,因為是由太多網站的音樂網址來的
所以我ㄧ開始反應不及...
只回:
「我沒有存放地」
檢察官越問越大聲:那你音樂哪來的?
我回:
「網路上很多地方。」
這樣檢察官也沒再問了...
而旁邊對方委託的法律代理人
(一位很酷的律師)
他遞了一樣東西給檢察官
是我之前在中和做筆錄時看到的單子
上面印了起碼有16家以上的公司大方印
檢察官問他ㄧ個問題
(我忘了)
而那位律師講了類似這樣的話:
如被告有悔意,一切尊重檢察官 ...給予緩起訴 ...但必須要有條件
(因為說的很小聲,又很專業,也帶著一點點的官腔,所以只記得片段片段!!)
而檢察官,小小聲的說:
由於被告當初還未達法定年齡,所以給予緩起訴一年
讓他來上課,好不好?
律師就給予檢察官確定的意思
之後檢察官跟我講
我之後的一年,不得犯任何犯法的事情,不論是不是違反著作權
當然,也不是說一年之後我就可以胡來
這緩起訴一年之間,會陸續觀察你的素行,並上2次法治課程,
這樣聽懂不懂?
我回了確定的意思之後
旁邊一直很辛苦在打偵訊內容的書記官印下了好幾張文件
要我和那位法律代理人簽名(對方律師)
那位律師簽完名就直接離開了
(聽我爸媽說,他們出去還對到眼睛,然後律師酷酷的走掉)
我則繼續留在裡面紀錄一張包含身分、特徵、地址、電話、勞服意願的填表
還有緩起訴的單子(等等文章尾巴會PO!!) 還有一張悔意書
讓我有點傻眼的是
我正在填的時候
外面的掛號響了
下一場的人進來
(只有一個男的)
他站在右邊的麥克風
(麥克風2支,左邊被告,右邊提告。)
超級大聲的唸出要提告的事情,而且比剛剛與我同出庭的律師還更官腔。
讓我有點傻眼...
寫完之後我走出去,老爸老媽給我超級窩心的鼓勵...
說我很棒,自己一個人面對...
但是...沒辦法...我滿18了,老爸老媽被法警勸說要在外面等。
總之經過這次
讓我更懂了網路音樂著作權的問題
在這期間
我查閱和訪問了許多有經驗的對答跟意見
並知道了地方法院偵查庭的流程
更知道網路隨意放置任何版權影音的嚴重性。
難能可貴的是...
我學到經驗,沒有損一毛錢...
(但操行還是扣了分數...留下人生的一點紀錄...)
(補充環境記憶((將來可能會用)):麥克風安插在木珊欄上,
木珊欄後是類似講台的設計,
上面放著一張小桌子,
桌子專門放文件。
法警站在旁邊,
順便幫忙傳遞文件給檢察官,
檢察官在第2層台面上的大辦公桌後方,
就視線來講只有看到大辦公桌放著2台筆電。)
我想沒多久就可以收到公文了吧...
甲聯
緩起訴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壹、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規定: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 、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貳、接受義務勞務者,除應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定時數外,於履行勞務時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應服裝整齊,不得遲到早退。
二 、嚴禁吸煙、喝酒、吃檳榔。
三 、需依分配工作事務執行勞務。
四 、不得妨害執行機構之秩序。
違反前開事項,情節重大時,得送請檢察官作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參考。
參、接受緩起訴處分者,於履行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及保險暨治療或輔導等處遇,所需醫療等費用,均由被告自理。
肆、參考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
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乙聯
本人茲已詳閱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內容,
完全瞭解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與相關法律及違背遵守或履行命令之法律效果,
並同意充分配合及遵守或履行指定命令時自負前述相關責任。
被告 某某某(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本表分甲、乙二聯,甲聯由被告領回,乙聯由被告簽名後併卷備查。
文章相關連結補充:
奇摩知識+ - 被叛緩起訴,會有前科嗎?(良民證上會注明或記錄嗎?)
奇摩知識+ - 緩起訴會有案底在嗎??
奇摩知識+ - 緩起訴和緩刑是同一個意思嗎 ?
(詳細解釋緩刑與緩起訴制度!!)
協助執行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