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者:Katherine E-mail: 日期:2007/11/23 上午 09:38:13
主旨:關於部落格引用 來源IP:210.69.124.XX
現在一些部落格版主,
經常會把別人上傳至Youtube等網站的影音檔,
貼到自己的部落格中分享。
我想知道的是,
單純貼出該影音檔的引用網址,
與直接用語法貼到自己部落格可以直接點閱觀賞,
這兩種方式,對於音樂著作權是否均有侵害?
就我的想法是,
如果只是貼出引用網址,
則該部落格只是提供一些「資訊」;
但如果是利用語法而直接在該部落格頁面供點閱觀賞,
那就已經可以在該部落格上直接閱覽檔案。
雖然同是引用,但方式還是有所不同,是否應該給予不同的評價呢?
又,如果需經授權的公開傳輸方式,
即使尚未針對此種連結類型收取公開傳輸費用,
但應該不代表該連結是合法的吧?
看到網路上總是有些似是而非的觀念,所以想請教一下。
回應日期:2007/11/23 下午 05:17:06
1.
如單純貼出該影音檔的引用網址,
尚無公開傳輸音樂之行為,
仍不得謂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人。
2.
將未經授權而作成的數位檔案,
透過網路提供與他人交換的人,
就直接構成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即使無營利,仍無妨侵害責任之成立。
3.
音樂利用人公開傳輸音樂著作之前,
均須先向相關仲團申請授權,
如無相關之收費費率,
則須經由雙方協商訂定授權金。
非謂得以免費利用。
文章引用自 -
http://www.must.org.tw/must_qt_query.asp?post_no=1305&os1=query
瞭了.... 已經做好準備。 知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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