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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Katherine E-mail: 日期:2007/11/23 上午 09:38:13 

主旨:關於部落格引用 來源IP:210.69.124.XX

現在一些部落格版主,

經常會把別人上傳至Youtube等網站的影音檔,

貼到自己的部落格中分享。

我想知道的是,

單純貼出該影音檔的引用網址

直接用語法貼到自己部落格可以直接點閱觀賞

這兩種方式,對於音樂著作權是否均有侵害?

就我的想法是,

如果只是貼出引用網址,

則該部落格只是提供一些「資訊」;


但如果是利用語法而直接在該部落格頁面供點閱觀賞,

那就已經可以在該部落格上直接閱覽檔案。


雖然同是引用,但方式還是有所不同,是否應該給予不同的評價呢?

又,如果需經授權的公開傳輸方式,

即使尚未針對此種連結類型收取公開傳輸費用,

但應該不代表該連結是合法的吧?

看到網路上總是有些似是而非的觀念,所以想請教一下。 



回應日期:2007/11/23 下午 05:17:06                                                          

1.
如單純貼出該影音檔的引用網址,

尚無公開傳輸音樂之行為,

不得謂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人

2.
將未經授權而作成的數位檔案,

透過網路提供與他人交換的人,

直接構成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即使無營利,仍無妨侵害責任之成立。

3.
音樂利用人公開傳輸音樂著作之前,

均須先向相關仲團申請授權,

如無相關之收費費率,

則須經由雙方協商訂定授權金。

非謂得以免費利用。
 




文章引用自 -
http://www.must.org.tw/must_qt_query.asp?post_no=1305&os1=query




瞭了.... 已經做好準備。 知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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